(法顧專屬)氣候變遷需要眾人之力- 環境議題下的競爭法豁免空間
說明
在氣候變遷以及永續發展的議題上,需要靠眾多企業的共同努力,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力,然而即便許多業者願意盡社會企業責任為地球環境付出一份心力,但因為害怕涉及違反競爭法,例如:聯合行為,而對於和其他業者共同在環境議題上的合作望之卻步,此外,尤其當環保製程及產品等往往需耗費較多企業成本,而影響到企業利潤及造成較高商品價格時,若在消費者對於價格敏感度高於環保考量之市場中,將阻礙企業想要追求對環境友善的商業模式的動機,耗費較多成本進行永續工程之企業,會擔心因為價格及利潤因素而在市場中失去競爭力。因此,歐盟等國家已開始討論關注此一議題,希望為企業間在環境議題上的合作,訂定及釐清相關準則,清理出業者間被允許的合作空間。
在印尼,曾有棕櫚油業者提議業者不要向進行砍伐雨林的業者購買原料,然而這個行為被競爭法當局盯上。在美國,曾有汽車製造業者共同合作將自家汽車排放量標準提高,遭到美國司法部調查是否有任何干預市場之違法情事發生,但最終並沒有對汽車製造業者作出任何處分。不過有些國家也逐漸在處理相關議題,而荷蘭、英國及法國競爭法當局也針對企業間擬定關於永續發展議題之合作合約訂有相關指引、將相關制定過程之討論公開或作出相當說明。
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針對此議題給出以下建議:
• 競爭法當局應該針對以下幾點制定規範:
1. 至少列出某些通常而言不會違反競爭法的合約內容型態,例如是促進品質、多樣性或創新,或者開發環保新產品或新市場而必要共同行為,業者間不具有強制性且公開平等透明的永續發展行為準則,或者要求業者必須遵守相關國家地區法定規定之等。
2. 業者間用來衡量「永續性」之標準應豁免於競爭法規定。
3. 哪些因素是可能造成違反競爭法且無豁免餘地。
• 業者也可提供主管機關實務上所碰到的案例及資料,透過對於實務更多的瞭解讓主管機關可以更能清楚此間折衝拿捏之必要性。
面對環境議題,光靠政府一己之力,例如課徵碳稅等,可能改善幅度有限,而且對於企業而言,稅負的優惠可能遠不及其失去的利潤,再者,環境議題如同現今的商業環境一般,常常是世界盃等級,是全球的商業互動議題,因此,業者彼此之間透過合作一起為永續發展努力的行為應該在競爭法上有不同的思考。
參考資料:
OECD (2020), Competition Policy and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Netherlands Authority for Consumers and Markets (2020), Draft guidelines ‘Sustainability Agreements’, https://www.acm.nl/en/publications/draft-guidelines-sustainability-agreements
David McLaughlin and Jennifer A Dlouhy (2020), Bloomberg Electronic Newspaper, U.S. Closes Antitrust Probe of Carmakers Over Emissions Pact,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20-02-07/u-s-closes-antitrust-probe-of-automakers-over-emissions-deal
Earth Journalism Network (2016), Under government pressure, palm oil giants disband green pledge, https://earthjournalism.net/stories/under-government-pressure-palm-oil-giants-disband-green-pledge